当事人意外死亡,先取得意外死亡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可出具,再到司法局公证处申请《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权证明书》须提供下列证件: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有效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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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继承遗产所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看其继承的方式。若是遗嘱继承的,需要提供自己是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以及遗嘱。若是法定继承的,需要提供继承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最后若是遗赠协议,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协议的真实性证明。
1.被继承人与继承的身份关系证明,以及身份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遗产所有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如果有遗嘱提供遗嘱。 5.当事人需要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6.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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