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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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跟随父亲生活的情形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子女选择随父生活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在我国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两岁以下的子女在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不适宜抚养,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况下也可随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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