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如下:一、医疗费 (一)申报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表》; 2、《职工因伤(亡)医疗费用支出申报表》; 3、医疗费发票原件; 4、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二)办理条件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审批程序 1、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用工单位持“申报材料”申报;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有关待遇;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承办科室:工伤生育工伤(亡)残待遇保险科。二、工伤(亡)残待遇 (一)申报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表》; 2、《职工病伤致残鉴定表》; 3、《职工因工伤(亡)待遇审批表》; 4、确认供养直系亲属的依据。 (二)办理条件用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审批程序 1、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用工单位持“申报材料”申报;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支付有关待遇; (四)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承办科室:工伤生育工伤(亡)残待遇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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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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