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争取子女抚养权要准备: 第一,证明夫妻双方经济能力的材料。 第二,证明夫妻双方综合素质的材料。 第三,证明子女抚养环境的材料。 第四,子女意见。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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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想要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可以从一些有利条件上准备证据,有利条件包括:对方经济窘迫但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对方患有疾病不利于孩子成长、责任意识不强等;自己已经绝育或是丧失生育能力,对方还有其他的孩子,而自己只有这一个子女。再有一种情况就是子女已满八周岁,自愿跟自己一起生活。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申请变更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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