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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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力支付抚养费可以暂缓支付抚养费或者是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外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对于经济收入过低,无力承担抚养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女方无能力支付抚养费时,可以先与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这一方协议,能分期支付抚养费的分期支付,不能分期的,可以暂停或者减少抚养费的支付;如果实在是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的,可以申请让法院执行自己的财物折抵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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