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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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处理如下: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如果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如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4、如果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规建筑正在进行建设的,由相关部分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以及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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