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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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保护其主要权利有: 1、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权。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2、享有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4、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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