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 在对罪犯判处刑罚时,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等,此时,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有权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时,监狱在将该罪犯收押前,应当对送交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暂不收监执行,而由原来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如监狱、拘役所、看守所)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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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某些情况特殊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可能不适合在监狱内服刑,因此对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中特殊情况是指:罪犯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流程:首先,犯罪分子应当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其次,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最后,对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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