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条文解释】本条第一款是有关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对象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2、如果受害人需要人员陪护的,因陪护人员有护理费,护理费中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且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对象,所以,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确定。本条第二款是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处理。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适用本条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此,赔偿权利人必需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和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2、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其合理的部分;至于何为合理部分,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 3、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则需要陪护人员。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当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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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住院伙食的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者死亡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应该参照当地工作人员伙食补助的标准。被害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异地治疗而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的合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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