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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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个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三十人以上的存款对象,二十万元以上的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单位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一百五十人以上的存款对象,一百万元以上的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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