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步骤如下:(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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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要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人给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所在单位或村委员会出具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收养登记机关审查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审查通过后,给收养人发收养证。
1、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并且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2)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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