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从此条含义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并予以解除。 这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就是说一般的同居关系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才受理。 符合事实婚姻构成的同居关系的解除。《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即是说,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则同居关系的解除需要参考离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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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可以协商解除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取决于双方是否有配偶,除同居外没有法律配偶,可协商解除。都没有配偶,不需去法院解除,可协商解除。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受理。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想解除同居关系,可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第一,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一方有配偶的同居。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依法定程序解除;第三,双方都有配偶而同居。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依法定程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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