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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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刑事犯罪,带有罪的,都属于刑事案件,所以,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案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等。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等。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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