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补偿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劳动者仅仅是违反一般的规章制度,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的,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属于违法的行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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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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