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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本人的有效护照。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双方当事人2张2寸单人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 (五)如当事人身份及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单遗失的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接到收养申请后,会审核收养方的资格,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关于收养的的办理,应当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及办理登记手续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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