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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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假释的条件是: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
假释需要的条件分两种:一是因特殊情况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予以假释;二是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已执行一半以上刑期或被判无期徒刑且已执行13年以上刑期,若存在认真遵守监规等确有悔改的表现,且假释后无再次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无较大不良影响,可依法予以假释,罪犯为累犯等依法不得假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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