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 如果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至权利人名下,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权机关发出协助执行手续的过户方式,更能体现诉讼、执行效率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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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强制执行过户的,应当按照法律流程办理。申请房屋强制过户的流程为: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书;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3、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还不执行的,人民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4、不动产登记机关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申请房屋强制过户的流程是以下四点: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书;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3、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还不执行的,人民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4、不动产登记机关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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