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孩子的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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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亲属投靠的方式,将孩子的户口落在别人的名下,需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家长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孩子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证明
领养孩子上户口时,应该要提交申请收养的书面报告、收养人的户口簿、个人居民身份证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申请收养小孩入户是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应该要从受理当天开始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报县公安局或者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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