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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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编号、类别、指定使用商品、《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 2、引证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3、详细陈述提出异议的理由。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向商标局寄送正副本各1份。 异议处理程序: 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商标异议书包括的内容有: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编号、类别、指定使用商品、《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引证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详细陈述提出异议的理由。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向商标局寄送正副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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