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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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数额超过20%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如果数额超过20%的,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定金的数额可以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定金具有限额性,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超过20%无效。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的债的担保形式。 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的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 法律对定金的上限做了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避免定金罚则过于严厉。 但如果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了超过上限的定金数额,且定金支付一方亦完成了支付,这时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40万的定金,这时,定金数额已经达到合同总额的40%,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40万中包含了20万的定金,剩余20万虽不能作为定金,但是应当作为甲方支付的货款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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