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6、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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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离婚:重婚或与别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法院判决的离婚的条件: 1.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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