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利用信息网站侵害人参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活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网络侵权不知是谁做的,也可以起诉网络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尤其是在受损利益无法确定时,可以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人参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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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是债权转让的主体人,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并且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性质上不能转让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
公司被起诉,可以转让股权,但需要如果告知受让人公司的诉讼情况,以及不能是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资产而转让股权。股东既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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