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审查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又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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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对策具体俠: 1、夫妻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有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利于子女的原则确认; 2、对子女抚养费有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等方面进行确认; 3、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其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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