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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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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