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如何才能够被被收回,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收回,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改变宅基地用途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 4、长时间空闲不用。 5、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6、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 7、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在前六种情况下,收回宅基地的,要报到原来批准宅基地的政府部门批准,才能收回宅基地,否则不能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由村集体进行收回的,但前提是具有法定的可以收回的情形,如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批宅基地时承诺建新拆旧不自行拆除的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