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登记的注意事项2013 (一)撤销婚姻登记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三)撤销婚姻登记的注意问题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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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婚手续的注意事项: 1、男女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男女双方的婚姻状态不能是已婚; 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结婚的,不是因为胁迫结婚的情形。
登记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补办。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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