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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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承诺不缴社保单位不缴算违法。虽然是职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但该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其承诺是无效的。承诺无效单位不缴纳社保自然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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