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二是适用的法律较复杂;三是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四是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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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产权证明;被继承人婚姻等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继承的有效遗嘱,有时还需要中国驻外使馆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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