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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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离婚后,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夫妻双方决定生育二胎的话还是属于超生,还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来调节自然资源的平衡、保护环境,并对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进行补偿,来维持生育中坚持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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