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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7 回复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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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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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等等。
赵丽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有:诉讼离婚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怀孕期间,男性不得在分娩后一年内要求离婚;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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