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金,是需要员工有求职意愿或者非本人意愿离职才可以享受的。员工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办理,资料在窗口咨询。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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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领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失业人员可以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需要的条件有: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以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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