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时最低工资是开始调整,不过需要在5月1日才开始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发布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一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部长令21号)的规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考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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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1730元、1550元;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19.1元、17.3元、15.5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山东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临淄区、淄川区和张店区这三个区执行第一个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1元;周村区、博山区和恒台县执行第二个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6.4元;高青县和沂源县执行第三个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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