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残待遇(五至六级) 基本模式:(1)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2)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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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公司盖章,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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