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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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2、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欺诈手段主要有以下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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