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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2-05-13 17: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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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3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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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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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过错损失赔偿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家庭中,由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者存在虐待或者遗弃了家庭成员的情形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另一方是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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