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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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拆迁获得的补偿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进行分割的,因为拆迁款是基于政府拆迁当事人的房产才取得的,既然房产的性质本身就是属于个人财产,那不会因为被拆迁自动就转换成了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拆迁款在这种情况下会被界定为个人财产,对方根本就无权分割。
拆迁房离婚时分割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夫妻婚前共同所买的房产,一般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房应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果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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