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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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判刑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
得看是否构成具体的过失犯罪,否则的话不会以过失毁坏财物罪判刑。刑事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过失犯罪的认定,法律有规定的需负刑事责任,而当前法律上并未规定过失毁坏财物罪,所以首先不能以该罪名追究责任。 不过,如果是因为失火等,因为有明确失火罪,所以可能会被立案,并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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