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用国家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项借款、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承包收入等)、税前(后)还贷资金、其它单位投资购建,或通过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或融资租赁等形成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构建物、机器设备、仪表仪器、工具用具和土地等。固定资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固定资产的技术状态和水平以及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对房屋、建筑物、场院、职工宿舍等占用的土地要进行清查。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对代出(含借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帐外)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按规定计价入帐。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国家制订的资产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要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处理性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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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工程建设其他费土地使用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预备费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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