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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贷款与房地产按揭的区别在哪些地方

2020-09-22 13: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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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2 回复

专业分析:

商品房买卖实践中,“银行按揭”几乎成为发展商推出楼盘销售吸引客户的一个主要“法宝”。然而,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按揭”作出明确的规定。按揭与抵押贷款是有区别的,对此有人发生混淆。 按揭售楼是一种由三方当事人参加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按揭人(购房人)、售楼者(发展商)、按揭权人(一般指银行)之间的关系。由购房人先与售楼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楼款;然后,购房人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签订按揭合同,由按揭银行付清余下购楼款给发展商;而由购房人演变而成的按揭人必须保证定期在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本利之和相等于银行代付购楼款时,按揭关系结束。在按揭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名义上是属于按揭权人的。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房地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并不转移财产占有。这里所称“房地产”,可以是现成的、已确定了所有权的房地产;也可以是尚未竣工的、预售的商品房。例如,197年5月9日建设部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指出:“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用房地产作为抵押来贷款,可以形成三方关系,也可以只是双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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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两者的抵押条件不同: 1、土地抵押的条件: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没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行抵押。 在建的房屋可以做抵押贷款的,属于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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