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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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名字需要的手续有: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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