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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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条件是证明己方情况更有利于子女抚养。男方和女方的抚养条件综合对比起来看谁的条件更好就代表谁更适合抚养孩子,但是八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听取孩子本身的意见。
争夺孩子抚养权应满足的条件是: 1、该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愿意随当事人生活; 2、孩子随己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 3、有证据证明对方不适宜抚养; 4、当事人有能力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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