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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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证需要提供的证件有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血缘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然后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夫妻双方离婚的,需先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协商一致,然后准备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夫妻中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待三十日婚姻冷静期届满,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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