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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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准备的材料: 一、伤者的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和行车证; 三、银行账户信息;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维修车辆的相关凭证、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的凭证;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发票、误工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七、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八、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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