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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停业损失补偿

2022-04-07 04: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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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07 回复

专业分析:

征收营业执照记载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入依法纳税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一月平均纳税额)×过渡期限(月);(二)使用被征收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纳税额不能依法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8‰×过渡期限(月);(三)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四)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停产停业3个月支付一次性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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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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