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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一般包括两种形式:用人单位主体不变,但一些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另外一种是用人单位主体变化,由原有的用人单位变成一个新的用人单位,两个单位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列出四种常见的较为重大的登记注册变更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在这些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的名称是用人单位区别于其他单位的识别符号,用人单位在设立时必须具备名称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也需要注明单位名称。用人单位改变名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无论是否在劳动合同上进行书面变更,均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在设立时必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只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组织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新增加规定投资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单纯的投资人发生变化只是改变了用人单位的股权结构,并不会改变用人单位的主体结构,也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上市公司的股东每时每刻都在改变,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不会产生任何直接影响。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公司的股东变化、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人变化时,劳动合同的履行都不会受到影响。在用人单位以上几项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变更或解除。 2、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 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有分立、合并两种形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立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立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另一个用人单位承担。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形式。创设式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存续式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故其应当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由原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并为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或单方变更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单位合并为由拒绝工作。在用人单位分立中,分立后的单位分别承继了原单位部分权利义务,此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承继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劳动者继续履行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分立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也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及变更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单位分立为由拒绝为新单位服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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