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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如果要请求赔偿,首先应在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调解中提出。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下,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懈。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就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索赔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决定,确定责任方,进行索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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