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的,可以按照机动车百分七十,行人百分三十的责任来主张权利。 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了同等责任的情形。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同等责任的情形下,既然按规定应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那么这个减轻数额是多少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并因此授权于地方法院自主决定。一般而言,此时对于机动车的减轻比例在以下范围内进行,结论:当出现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赔偿比例在30%至40%之间,也即机动车方需承担60%--70%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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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般由过错方承担赠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因车辆瑕疵导致的由赠与人承担责任。如果该车辆有瑕疵的,赠与人一般不担责,而是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方担责;但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车辆无瑕疵,导致受赠人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赠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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