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其中对罪犯假释的程序规定: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所以,对罪犯的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需要服刑人员自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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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假释: (一)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为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 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现行法律对申请假释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监狱里的犯人只要符合假释的条件,可以申请假释。但是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的累犯和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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