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五)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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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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