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六)其他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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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层以下人员不能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所承担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
商标代理人违规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下列规定的: (1)商标代理人转入另一商标代理机构执业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到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 (2)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执业。 (3)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4)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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